儲運場所氣體探測器檢測點的確定
2022-02-11
4.3 儲運設施
4.3.1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等產生可燃氣體的液體儲罐的防火堤內,應設探測器。可燃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10m。有毒氣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的水平距離不宜大于4m。
4.3.2 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的裝卸設施.探測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鐵路裝卸棧臺,在地面上每一個車位宜設一臺探測器,且探測器與裝卸車口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0m;
2 汽乍裝卸站的裝卸車鶴位與探測器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10m。
4.3.3 裝卸設施的泵或壓縮機區的探測器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4.2節的規定。
4.3.4 液化烴灌裝站的探測器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封閉或半敞開的灌瓶間,灌裝口與探測器的水平距離宜為5m~7.5m;
2 封閉或半敞開式儲瓶庫,應符合本標準第4.2.2條規定;敞開式儲瓶庫房沿四周每隔15m~20m應設一臺探測器,當四周邊長總和小于15m時,應設一臺探測器;
3 緩沖罐排水口或閥組與探測器的水平距離宜為5m~7.5m。
4.3.5 封閉或半敞開氫氣灌瓶間,應在灌裝口上方的室內最高點易于滯留氣體處設探測器。
4.3.6 可能散發可燃氣體的裝卸碼頭,距輸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圍內,應設一臺探測器。
4.3.7 其他儲存、運輸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儲運設施,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或)有毒氣體探測器應按本標準第4.2節的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