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探測器檢測點確定
2022-02-11
4.1 一般規定
4.1.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的檢測點,應根據氣體的理化性質、釋放源的特性、生產場地布置、地理條件、環境氣候、探測器的特點、檢測報警可靠性要求、操作巡檢路線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選擇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容易積聚、便于采樣檢測和儀表維護之處布置。
4.1.2 判別泄漏氣體介質是否比空氣重,應以泄漏氣體介質的分子量與環境空氣的分子量的比值為基準,并應按下列原則判別:
1 當比值大于或等于1.2時,則泄漏的氣體重于空氣;
2 當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時,則泄漏的氣體為略重于空氣;
3 當比值為0.8~1.0時,則泄漏的氣體為略輕于空氣;
4 當比值小于或等于0.8時,則泄漏的氣體為輕于空氣。
4.1.3下列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釋放源周圍應布置檢測點:
1 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動密封;
2 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
3 液體(氣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經常拆卸的法蘭和經常操作的閥門組。
4 經常拆卸的法蘭和經常操作的閥門組。
4.1.4 檢測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時,探測器探頭應靠近釋放源,且在氣體、蒸氣易于聚集的地點。
4.1.5 當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區域內泄漏的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可能對周邊環境安全有影響需要監測時。應沿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區域周邊按適宜的間隔布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或有毒氣體探測器。或沿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區域周邊設置線型氣體探測器。
4.1.6 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導致環境氧氣濃度變化,出現欠氧、過氧的有人員進入活動的場所,應設置氧氣探測器。當相關氣體釋放源為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時。氧氣探測器可與相關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有毒氣體探測器布置在一起。